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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巴布韦涉外贸易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一、货物进出口时的法律风险

(一)指定进出口商品线路、进境口岸

海关关长在任何道路或线路设置海关壁垒,以控制货物进出口。任何人如未能在海关屏障前停止行进,或打破或损毁该屏障,即属犯罪,可处以不超过第5级的罚款,或六个月以下的监禁,或同时处以上述罚款及监禁。

所有船舶,航空器和车辆及所有从事进出口货物的人员,应当从第14条指定的港口和机场进入或离开津巴布韦,并应当遵循该条所指定的线路,并且遵守本法或者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则和行政规范,以保护津巴布韦的收入和贸易。

海关关长可在任何港口指定地点,使人登陆及登船,以及使人卸货、装货及检查货物(包括行李),并可不时地在他认为有必要时订立规则及设定相关条件。凡在根据本条规定已指定地点的任何港口,任何人在该地点以外的地方卸货或装载货物,除非获得处长的书面许可,否则,均属犯罪行为,可处以不超过5级的罚款,或为期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或同时处以上述罚款及监禁。

(二)明确规定禁止及限制进口的商品

禁止进口的货物包括:低劣、伪劣或伪造的硬币或货币;任何不雅、淫亵或令人反感的物品;可能会败坏津巴布韦居民或任何一类居民道德的任何物品;监狱制造和教养所制造的物品;含有毒或有害的制剂、提取物、香精或化学制品的酒精饮料;任何法例禁止或管制进口的任何货物。

禁止出口的任何货物均可被没收。且海关关长可授权对上述的任何货物,以供研究、科学调查或在任何进程中取证。

需要注意的是:任何人若进口上述的货物,除非获得海关关长的授权,否则即属犯罪,可处以不超过第12级或所涉货物完税价格3倍的罚款,以较大者为准;或不超过五年的监禁;或者同时处以罚款和监禁。

限制进口的商品是指:除非获得海关关长的书面许可并满足其认为有必要施加的条件下,否则禁止向津巴布韦进口蒸馏器及可用于生产或精炼酒精的所有器具或器具部件。

需要注意的是:任何人违反前款规定的进口货物,即属犯罪,可处不超过第12级或所涉货物完税价格3倍的罚款,以较大者为准;或不超过五年的监禁;或者同时处以罚款和监禁。

(三)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津巴布韦政府规定,1万美元以上的进口商品必须委托一家英国检验公司实行装船前的强制检查和价格审查,并规定由中国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中国商品还须到香港或新加坡换“清洁报告单”方可结汇。

津巴布韦工商部宣布自2015年7月27日起执行进口商品检验制度,范围包括食品和农业产品、建筑工程材料、汽油和柴油、包装材料、电子产品、身体护理用品、车辆、纺织品和服装、工程设备、玩具等10类商品,名单内商品在发运前,必须取得法国BV公司出具的检验证书,若无证书商品将被禁止入境。其中2015年7月27日—10月31日为缓冲期,其间若检验证书不合格仍然可以入境,但进口商必须通知出口商产品不合格。2015年10月31日之后,所有商品必须取得合格检验证书。

(四)进口限令

2016年6月,津巴布韦政府发布SI64进口限令,于2016年7月1日生效。该进口限令从开放的一般进口许可证(Opening General Import License,简称OGIL)制度中移除了43类商品,包括瓶装水、蛋黄酱、沙拉奶油、花生酱、果酱、罐装水果和蔬菜、披萨饼、酸奶、调味奶、乳汁混合物、冰淇淋和养殖牛奶等。如需进口这些商品,必须首先通过工商部门申请许可证。

(五)防范措施

1. 提高商品质量

中国商品以其价格低廉在津巴布韦有极大的市场,但是由于少数中国商家将质次价低甚至以次充好的商品推入津巴布韦市场,导致当地人对部分中国商品负面评价较多。为维护和稳定中国商品在津巴布韦的市场地位,开展贸易活动一定要注重产品质量,取得相应质量认证。同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对商品的种类严格把控。

2. 严格遵守货物进出口规定

在货物通关的阶段,严格遵循当地海关的指令:按照事先规定的线路、进境口行进;任何行动都应征求同意或者事先取得相应许可,尽可能地避免冲突的发生。

3. 促进双方贸易自由化进程

尽管早在2004年中国已启动以南非为核心的南部非洲关税同盟的自贸区谈判。但关于关税收入问题、南部非洲国家担心敏感产业受到冲击以及欧盟美国影响等因素,谈判进程陷入停滞。中国应该充分利用其他平台,加快与津巴布韦的沟通与谈判,尽快签署中国与津巴布韦自由贸易协议,拓宽双方商品贸易范围,促进中津贸易健康快速发展。

二、普通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法律风险

(一)关税变化

为了保护本国的民族工业及产品,津巴布韦政府于1993年12月较大幅度地提高了部分进口商品如电器、服装、五金器具、家电、玩具、摩托车等的关税。2009年1月,津巴布韦政府对现行的税赋体系进行改革,全面实行外汇征收,对大部分科目的征税标准进行了调整。2012年和2013年又对部分科目的关税进行新的调整。

因此,我国企业需要对津巴布韦的关税变化时刻掌握,避免因此带来法律风险,同时积极利用WTO、中津贸易协定等多项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二)反倾销税

1. 倾销的认定

进口货物或者可能进口的货物,其出口价格低于以下的,视为倾销——(a)该货物的国内价格,即在出口国的正常贸易中销售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价格,或该由出口国的政府,调查当局可能确定的价格;或(b)如没有(a)项所述的国内价格,则有下列任何一项——(i)正常贸易中,从出口国出口并在其他国家销售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最高可比价格;或(ii)货物的生产或制造成本,加上行政、销售和其他成本和调查当局认为合理的利润;或(iii)对于第(ii)项所指的费用,调查当局不能查明或者认为受到了任何形式的政府控制时,调查当局可以确定的国内价格;或(c)货物的生产或制造成本加上行政、销售和其他成本和调查当局认为合理的利润:但是不得仅仅因为豁免关税,或该免除由出口国的相同或可比货物所承担的关税或税款;或因为退税原因,而被视为倾销。(e)该款所述的价格比较应在相同的贸易水平和尽可能相同的时间内进行;(f)如果没有出口价格,或调查当局认为出口价格不可靠,因为其认为供货商与进口商或第三方之间存在某种关联或补偿协议,调查当局可以依据该进口货物首次重新出售给独立买主的价格来确定价格,如果该货物未重新出售给独立买主或未能以其进口时的条件出售,调查当局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定价。

2. 倾销幅度被视为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第1点所考虑的价差。

3. 征收反倾销税决定的做出

审议调查当局的报告后,如果部长认为在根据第1点被视为倾销的情况下,任何货物已经、正在或可能被进口;并且这种进口的影响已经或将威胁或损害津巴布韦的已建立的产业,或对一个产业在津巴布韦的建立或扩大造成有害影响;同时,对该等货物征收反倾销税符合公众利益;他应当在宪报上公布,对相关该类货物征收反倾销税,因为他认为这将抵销倾销的影响。

4. 反倾销税的执行

不得超过第2条所述的倾销幅度;而且,如果已对有关货物征收临时反倾销费,则反倾销税可在公告刊登于宪报之前开始征收,但不得在征收该临时反倾销税前征收。

(三)反补贴税

1. 补贴的认定

直接或间接地,对货物的种植、生产、制造或出口补贴,无论是通过赠款、贷款、减税或其他方式,还是与货物本身、货物所含材料或其他任何东西直接相关;或对任何特定货物的运输给予特别补贴。

2. 征收反补贴税决定的做出

审议调查当局的报告后,如果部长认为在第1点所指的范围内,就已经或正在或可能进口的货物,在该等货物所在的国家已经或将会给予补贴种植、生产或制造,或曾用于或将用于出口;并且,这种进口的影响已经或将威胁或损害津巴布韦的已建立的产业,或对一个产业在津巴布韦的建立或扩大造成有害影响;同时,对该等货物征收反倾销税符合公众利益时,他应当在宪报上公布,对相关该类货物征收反补贴税,因为他认为这将抵销奖金和补贴的影响。

3. 反补贴税不得超过上述的调查当局确定的奖金和补贴的数额。

4. 征收反补贴税的豁免

该等货物免除由出口国的相同或可比货物所承担的关税或税款;或退还前款所述的任何关税或税款。

三、技术贸易限制性惯例法律风险

无偿援助有助于在短时间内恢复津巴布韦经济,但是无偿援助从长远来看是不可持续的,帮助津巴布韦提高技术水平,增强津巴布韦的自我造血能力更为重要。随着中国与津巴布韦两国在矿产、能源等领域的合作增加,津巴布韦对中国企业的技术转让需求也在增加。

限制性惯例是在技术贸易中涉及知识产权使用和转让时的一系列限制性做法,在国际技术转让贸易中经常会遇到限制性惯例问题,技术出让方以自己拥有的技术作为资本,在技术转让贸易为了控制技术或者垄断产品销售,强加给受让方不合理条款。联合国贸易与发展组织将其定义为:“凡是通过滥用或者谋取滥用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限制进入市场或者以其他方式不适当的限制竞争,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国贸易及其经济发展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或者通过企业之间的正式或非正式的,书面或者非书面的协议以及其他安排造成了同样影响的一切行动或行为都叫作限制性商业惯例。”

限制性惯例超出了工业产权保护的范围,不是对知识产权的合法保护,而是滥用这些权利,是法律明文禁止的。目前国际上并没有统一的关于限制性惯例的法律,各国规定也不一样,津巴布韦法律对此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回授条款,如要求引进方对引进技术改进后要通知许可方并将改进后的技术及其使用权无偿提供给技术许可方或其指定的企业,以及效力异议条款,要求引进方不得对专利或者其他工业产权的有效性或许可方取得其权力的效力提出异议或者控告,或者限制引进方对技术进行研究发展或者按照当地情况进行改进,都可能被认为是限制性惯例。中方企业在进行技术贸易转让时应注意避免出现这些情况。

来源:浙江贸促综合整理自《“一带一路”国别法律研究(津巴布韦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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